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促进贵州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促进贵州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良好竞争机制、效益机制、效率机制和创新机制,全面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在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中,充分发挥老专家学者的带头作用,积极扶植中青年研究者。
第四条 在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领导下,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市、州、地党委宣传部负责本地区省社科规划课题统一申报工作,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申报和管理工作;省直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本单位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家库”,由各地各部门推荐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优良、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的老、中、青专家学者作为人选,负责指南制定、课题评审、成果鉴定、信息咨询等工作。专家库成员每两年进行部分调整充实。
第二章 课题类别、成果形式和经费资助
第六条 课题类别
1、设“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课题”,包括招标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招标课题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采取招标形式确定课题承担者。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坚持应用对策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并重。
2、设“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托课题”(下称委托课题)。省委、省政府向省委宣传部提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可作为省社科规划课题,委托有关部门研究。
3、设“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自筹经费课题”(下称自筹经费课题)。当年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中获一等奖的单位,可审批立项同等数额的自筹经费课题。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已基本具备社科类博士点、硕士点申报条件并已启动申报程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审批立项3-5个自筹经费课题。
以上课题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间
1、省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限专著、研究报告、论文集三种形式。从课题管理合同签订之日算起,成果形式为专著类课题的完成时间为二年,字数原则上要求十万字以上;研究报告类课题完成时间为一年,字数原则上要求三万字以上;论文集类课题完成时间为两年,篇数原则上要求十篇以上,其中要求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三篇以上,且每篇论文字数必须在六千字以上。
2、专著、研究报告类课题完成时限以送交鉴定成果日期为准,论文集类课题以结集报审和论文发表日期为准。立项课题逾期未能完成,原则上不再延期,作自行终止课题研究处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课题负责人在完成时限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论文集、研究报告类课题可延期三个月,专著类课题可延期六个月,到期未能完成,作自行终止课题研究处理。
3、延期课题的成果通过鉴定验收后,按鉴定等次的第三等结项并给予资助。
4、无故延期超过半年的课题,做撤消课题处理,并由省社科规划办通报相关单位,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八条 经费资助
1、研究经费由省委宣传部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省委宣传部资助额度根据当年经费预算、立项课题数,按课题类别分类统一确定。
2、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该课题所需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小型会议费、调研差旅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研究成果内部出版补贴费和编印补贴费等。
3、省委宣传部资助的课题经费按课题类别统一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招标课题分二次拨款,立项时拨付资助经费的60%,其余40%为预留经费,待课题验收后按等次拨付,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在课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拨付。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财务制度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可以按资助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不能超比例或重复提取。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并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财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的检查。
4、研究成果鉴定费由省社科规划办拨付。每位鉴定组成员的鉴定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元至1000元。根据省社科基金增长等情况,经省委宣传部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5、对自行终止课题研究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被撤消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省委宣传部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章 课题申报和评审立项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每年上半年发布省社科规划课题招标公告和申报通知,并组织课题申报和评审。凡申请招标课题,以发布的招标公告为依据。申请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范围限于全国社科规划办明确的学科。
第十条 从招标公告和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受理申请。申请人先向本单位或市、州、地党委宣传部申报课题,统一到省社科规划办索取《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交所在单位或市、州、地党委宣传部,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我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课题研究的真正组织者和参与者,担负具体科研任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审定申请人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招标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自筹经费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青年课题负责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多人参加申报或以单位名义申报的课题,须明确一位课题负责人,课题申请书由负责人填报。未明确负责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课题。正在承担国家社科规划课题或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负责人,未结项前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十四条 评审审批程序
1、省社科规划办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确定课题评审专家。申请本年度课题者不参加当年课题评审。
2、省社科规划办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前期成果真实性核对并组织专家审读后,将符合填报要求的申请书提交课题评审组评审。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
3、初评阶段对不显示申报者个人信息的课题设计活页进行评审。初评通过的课题提交复评。复评阶段对课题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审。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专家分别评分。
4、初评和复评的平均分数相加得出最终得分后,原则上根据立项指标依分数高低取足指标数。在最终得分不低于基本控制分的前提下,对研究贵州问题的课题、青年研究人员申报的课题和地方院校申报的课题,优先立项,并适当考虑立项单位的平衡。
5、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并提出综合意见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的主要标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别是富民兴黔事业有重大实践和理论意义;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于促进我国先进文化建设特别是弘扬我省优秀文化,促进学科建设有重大意义;课题设计科学性强,研究计划详细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和前期研究成果。对这些标准应根据申报课题的学科特点掌握和运用。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工作社会关注度高,责任重大,评审专家要秉公评审,注意保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情况,不得干扰课题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做到公正严谨、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经省委宣传部批准立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与省社科规划办签订《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合同》,各方按合同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课题管理和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省社科规划办对立项课题进行全面管理。主要内容有:办理课题立项手续;对课题研究状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研究成果是否达到鉴定标准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成果审读并审批鉴定申请;组织成果鉴定并根据鉴定等级提出经费资助意见;将鉴定结果报省委宣传部验收并办理结项手续;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宣传。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立项课题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定期检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按财务规定管理课题资助经费;参与重大课题联合攻关的协调工作;对研究成果是否达到鉴定标准进行初审并对鉴定申请签署意见;负责退回课题负责人因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而必须退还的资助经费;将省社科规划课题作为本单位科研重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课题研究;承担课题研究的信誉担保,完成社科规划办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二十条 课题组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课题名称、更换课题负责人、增减课题组成员、变更研究计划或中止课题研究者,应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能实施。对违反这一规定者,省社科规划办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撤消课题、追回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课题负责人的省级以上社科规划课题申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将成果和《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送本单位初审。初审合格后,本单位签署意见,并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以下鉴定结项材料:招标课题、委托课题和一般课题最终成果打印稿一式六份,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最终成果打印稿一式四份;鉴定申请书一份;三千字左右的书面成果摘要一份;包含所有文字材料的光盘一份。省社科规划办对申请鉴定的成果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主要检查课题负责人和成员、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成果结构、最终成果形式、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和其它重要事项,是否符合课题申请书上的表述及本办法的规定。复审合格的成果,属政治性较强的基础性、学术性成果,送相关学科一名有较高政治、学术水平的学者审读;属应用性、对策性成果,送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一名负责同志审读。审读后不需要作较大修改的成果,提交鉴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申请经省社科规划办同意后组织鉴定。原则上采用通讯鉴定方式,对政治性较强的课题成果,可以在通讯阅评的基础上进行会议鉴定。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确定鉴定组成员。鉴定组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鉴定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做到公正严谨、清正廉洁,遵守鉴定工作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成果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政治方向正确;具有较大理论意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好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和完整;研究中运用的方法及手段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该课题研究领域还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成果框架结构完整,数字运用和文字表述准确。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针对不同课题成果的学科特点掌握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鉴定程序
1、省社科规划办将鉴定成果和《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表》寄送鉴定组成员。
2、鉴定组成员在认真通读、分析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依照成果评估量化指标评分,将鉴定表及鉴定成果返还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并将修改意见通知课题负责人。
3、省社科规划办根据鉴定组成员个人评分计算平均分值,确定成果等级,提出资助意见。招标课题、一般课题和委托课题资助经费按三个等次确定。90分以上为一等;80分至89分为二等;70分至79分为三等。此三等为鉴定通过。60分至69分需修改后复审,课题组在三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申请复审;59分以下为未通过鉴定,作撤项处理。修改后复审达70分以上的,作为第三等通过,复审未通过的,作撤项处理。青年课题成果的鉴定,80分以上为合格,资助经费在鉴定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70分至79分的需修改后复审,三个月内修改复审达8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资助经费,达不到的作撤项处理。鉴定为69分以下的作撤项处理。自筹经费课题的鉴定,80分以上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作撤项处理。
4、通过鉴定的成果,课题组按鉴定组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验收。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贵州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一、二等奖励。
2、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方案、意见和建议,已被地厅级以上党政机关或相应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研究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而不宜公开,成果质量得到地厅级以上部门认可。
属上述情况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免鉴定申请书》,注明免鉴定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送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验收。
第二十七条 鉴定通过的成果由省委宣传部验收。验收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成果鉴定表、课题成果和有关材料。验收合格的,发给《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八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最终成果出版或编印时,应在封面或扉页醒目位置标明“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未经鉴定验收或鉴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作此标注。具有重大政治性的成果,须鉴定验收通过后方可出版或发表。出版或编印的成果,由课题负责人报送省社科规划办五套(册),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有推介、宣传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推广制度,形成良好机制,拓展转化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优秀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坚持和完善成果摘要印发、成果报送、成果转化情况反馈等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解释权属省社科规划办,修改权属省委宣传部。原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